当事人名称:益阳顺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雪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96965772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同升小区六栋
2024年12月18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对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益阳顺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承包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厂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车牌:2-JHG00299、2-JHD00145、2-JHG00301、2-JHG00277、2-JHG00281、2-JHG00278、2-JHG00279、X-JHB01505)尾气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报告(编号:430111123241218215959、430111123241218215528、430111123241218215242、430111123241218214945、430111123241218214536、430111123241218185444、430111123241218180004)、430111123241218175744),根据报告显示机械编码2-JHG00299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3.61、3.32、4.43,平均值为3.79;机械编码为2-JHD00145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8.08、9.22、9.34,平均值为8.88;机械编码为2-JHG00301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1.71、1.49、1.13,平均值为1.44;机械编码为2-JHG00277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4.91、2.47、4.18,平均值为3.85;机械编码为2-JHG00281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2.53、2.54、2.8,平均值为2.62;机械编码为2-JHG00278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2.55、2.54、2.45,平均值为2.51;机械编码为2-JHG00279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1.34、1.34、1.43,平均值为1.37;机械编码为X-JHB01505检测结果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2.27、2.33、2.38,平均值为2.33,均已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标准限值(m-1)为0.8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发电部环保运行专工刘娇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劳动合同书1份;提取时间分别为:2024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和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电部环保运行专工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5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对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承包的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厂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车牌:2-JHG00299、2-JHD00145、2-JHG00301、2-JHG00277、2-JHG00281、2-JHG00278、2-JHG00279、X-JHB01505)尾气进行现场检测,均已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标准限值(m-1)为0.8排放限值要求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包的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厂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车牌:2-JHG00299、2-JHD00145、2-JHG00301、2-JHG00277、2-JHG00281、2-JHG00278、2-JHG00279、X-JHB01505)尾气通过现场检测后,均已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标准限值,排放不合格的事实。
4.证据名称:《工程机械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7页);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承包的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承包内容、合同期限、承包方式等。
5.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8页);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资质认定、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检验人员工作证。
6.证据名称:《检测报告》8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承包的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厂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现场检测,均已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标准限值(m-1)为0.8排放限值要求的书证。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2031
曾加佳 电 话:199****451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