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三超餐具用品研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41370XC

  法定代表人:陈芳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泥江口村

  针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投诉件,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至益阳三超餐具用品研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设有竹筷加工生产厂房1间、生物质锅炉房1间、熏蒸房2间、烘干房4间、成品仓库2间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竹筷加工生产厂房正在进行竹筷加工生产,发现你单位竹筷生产厂房车间内地面粉尘积尘严重,下料、削尖及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未进行有效收集,厂房车间大门敞开,竹筷削尖工序所在的位置窗户呈打开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通过厂房车间大门和打开的窗户无组织逸散至外环境。

  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6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2号)。2024年11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万元:[10%+(0%)×(1-10%)]×20万。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闁告帒妫旈棅鈺呭礆鐢喚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