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21号
发布时间:2024-10-26 10:5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大】 【中】 【小】

-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鲁迪全: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人民街后街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对鲁迪全经营的石材加工店(以下简称“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于2013年在自建房一楼建设大理石加工项目,同年6月份投入大理石加工作业,未办理营业执照,主要原辅材料:大理石;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切割—打磨—成品,主要生产设备:切割机1台、水磨机1台。现场检查时有工人正在进行打磨工序的生产,未在封闭车间内进行打磨作业,打磨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不能有效的进行防治,逸散至外环境。

  根据调查情况,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未在封闭车间作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操作工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对你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未在封闭车间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的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0.2万元:[10%+(0%)×(1-10%)]×2万。综上,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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