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琪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771632119
法定代表人:徐昌盛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万正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塑编工业园厂房
针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5月16日检查存在的问题,2024年5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亚琪塑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未生产,但有明显的生产痕迹;你单位于2023年4月份租赁于原湖南金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5400㎡,共建设有4条造粒生产线,2条清洗线,其中造粒线分别是2条日化瓶、2条塑料膜造粒生产线,主要产品为再生塑料颗粒,现场熔融拉丝工序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预计日处理量为60吨/天);厂房内堆积原辅材料约2吨,主要原材料为废旧塑料(废PP塑料和废PE塑料),主要来源食品级香精塑料桶、日化瓶、塑料膜等;再生塑料颗粒生产工艺为:人工挑选-撕碎-湿法破碎-清洗-甩干-熔融拉丝-冷却成型-切割成粒-成品入库。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和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产缴纳的电费单、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7号)。2024年9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4号)有异议,2024年9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双方陈述、质证情况,你单位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理由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依据。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裁量合理。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5%+11%=36%,罚款金额为36万元(36%×100万)。
对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万正,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万正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5万元[25%+(0%)×(1-25%)]×20万元。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7号),责令你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限60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我局后督查,你单位因厂房房屋安全第三方检验不合格,按照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三包一”政策和安检部门的要求正在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过程中,需把房屋墙面顶部拆除,车间立柱进行加固,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你单位于2024年8月14日向我局主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9月5日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为充分保障你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2.对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万正处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2024年10月25日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