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09-12 10:5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湖南和盛宏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DN379Q

  法定代表人:张晓媚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团岭工业园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6日对湖南和盛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3月份租赁于“益阳市雄风塑业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建设,2022年7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印刷线正在加工生产,印刷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建设了“集气罩+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靠近印刷机的窗户呈打开状态,未进行密闭生产,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窗户逸散至外环境;你单位建设有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间内存放有废活性炭和废水性油墨桶等,未对危废贮存间进行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和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你单位危废贮存间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标准;经调阅你单位相关环保资料,按要求需对印刷车间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你单位未对印刷车间有组织有机废气和无组织有机废气进行监测。

  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3.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4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2006号)。2024年8月2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0号)有异议,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要求于2024年9月6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双方陈述、质证情况,你单位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理由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依据。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裁量合理。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200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0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所排放的废气、噪音进行了自行监测,检测结果数据达标排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5)污染防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你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6)污染防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你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9.8万元[10%+(22%)×(1-10%)]×100万。

  2024年8月2日你单位已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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