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16号
发布时间:2024-09-26 10:49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闻春礼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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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北侧团山路以西

  接益阳市蓝天办反馈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到益阳闻春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建设有2t/h生物质锅炉一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403021)显示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960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限值标准(氮氧化物标准限值:200mg/m³)的3.8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403021)、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8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5号)。2024年9月1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是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林格曼黑度4级的裁量百分值为11%,小时排气流量是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的裁量百分值为3%,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4万元:(10%+11%+3%)×100万。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0日主动向我局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充分保障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益环中调〔2024〕3005号,并于2024年8月8日送达了《案件恢复调查决定书》益环恢调〔2024〕3005号,你单位未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24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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