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3006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10:4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胜高牲猪屠宰场(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A5GR4N

  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胜高

  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502286777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天子坟村刘家港组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对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胜高牲猪屠宰场(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天子坟村刘家港组,实际经营地址为: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长坡岭村,经营范围为:牲猪收购、屠宰、销售;你单位于2020年11月份搬迁至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长坡岭村开始建设,2020年11月30日投入屠宰作业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牲猪屠宰工作,但有明显的屠宰作业痕迹,占地面积约4亩,建设有猪槽9间(面积约150㎡),主要屠宰的生产设备有:杀猪刀、杀猪凳、烫毛锅,屠宰场内现有牲猪20余头,屠宰作业流程为:牲猪检验—宰杀—脱毛—开边—盖章-运输;经调查,你单位屠宰工作时间大概为凌晨2时至4时左右,现屠宰生猪约22头/天,产生的屠宰废水约20吨/天,在屠宰牲猪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场地废水(血水)通过你单位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你单位牲猪屠宰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18.屠宰及肉类加工135)”类别,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牲猪屠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牲猪屠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胜高进行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8号)后,你单位已自行停产关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断水断电,拆除了相关生产设备设施,丧失了恢复生产的能力。鉴于你单位2024年4月20日主动向我局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永久性关闭屠宰场,不得再进行屠宰作业,2024年8月15日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综上,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胜高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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