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01号
发布时间:2025-03-12 17:2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YYT06

  法定代表人:龚佑霞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南桥宫村胡家湾组

  2024年10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益阳市赫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臭气扰民问题线索。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龚佑霞,生产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南桥宫村胡家湾组。你单位是一家将鸡毛加工成饲料原料的生产企业,建设有鸡毛粉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设备为水解炉1套,挤干机1台,生产工序为:鸡毛-水解炉(20个小时,温度280-300度左右)-成品鸡毛粉。

  2024年11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原料仓堆存原料鸡毛,未完全密闭(原料仓近水解炉一侧全开放式)。现场气味刺鼻。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进行执法检测。根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H/HW24110169):你单位水解炉有组织废气烟气黑度(级)4级,无组织废气厂界下风向三个检测点位均检测到氨和硫化氢。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仅对现场场地进行了清扫,无其他整改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现场监察文书,要求你单位继续整改。至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原料仓库密闭情况未整改,无其余整改行为。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6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仓库内存放产生臭气的鸡毛原料,仓库未密闭,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6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负责人盛富林对检查现场发现问题的答复,你单位原料仓库未密闭属实;

  3、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2024年12月26日提取,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现场监察文书记录2份,2024年10月25日、12月2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对臭气未采取措施、仓库未密闭等问题进行整改,但你单位至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当日未启动整改;

  5、检测报告(编号:ZH/HW24110169),2024年11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废水、有组织废气(烟气黑度)、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行执法检测,你单位厂界下风向设置的三个检测点位均检测到臭气物质,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臭气未进行有效控制;

  6、益阳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2份,2025年1月16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年内因臭气等问题被多次投诉且核实属实;

  7、中共益阳市赫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函,2024年10月1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就臭气扰民问题被纪律检查部门交办;

  8、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1月8日、12月20日和12月26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三次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对于环保部门要求整改的臭气问题长期未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2025年1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1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10万=1.45万。

  综上,结合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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