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微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洁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9R0B0Q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鹿角园路3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微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车间有2处焊接点正在进行焊接,移动式焊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车间有2处焊接点正在进行焊接,移动式焊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使用。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焊接车间有2处焊接点正在进行焊接,移动式焊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使用的事实。
4.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他裁量因子裁量百分比之和为0%,[10%+(0%)×(1-10%)]×20万元=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2031
姚 剑 电 话:189****079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