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3985030
法定代表人:曹学云
负责人:吴正乾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岭村川门冲组
2023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派益阳市2023年监督帮扶组(第十六轮次)对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预处理采样管路悬空未连接至分析仪,分析仪进气连接标气管路。经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人员现场使用烟气测试仪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你单位二氧化硫三次实测浓度分别421mg/m3,445mg/m3,
444mg/m3,平均实测浓度为:437mg/m3;三次氧含量实测值分别为:19.8%、19.8%、19.7%,平均值为19.8%;最终二氧化硫折算平均浓度为:1092mg/m3。
经查,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自2023年10月30日到期后,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无运维服务企业。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在线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预处理采样管路未连接至分析仪,处于悬空未连接状态,分析仪表进气连接管路为标气管路,且仪表进气浮子流量计无流量进入仪表,仪表测量数据非现场样气;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负责人吴正乾对检查现场发现问题的答复;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2月27日和2024年1月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线站房管理人员李宏斌对站房情况的确认;
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益阳添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退出对你单位烟气在线系统的运维服务,检查当时你单位烟气在线系统无运维服务企业;
5、现场勘查示意图,2023年12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现场布局以及问题点位;
6、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2023年12月19日提取,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7、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备案,2023年12月19日提取,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验收备案;
8、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2023年12月19日提取,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烟气的排放限值;
9、2023年12月1日至21日出窑打包记录表,2023年12月21日提取,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状况;
10、租赁合同,2023年12月19日提取,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以租赁方式转让经营权,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吴正乾;
11、运营服务合同,2023年12月19日提取,益阳添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在12月19日已经处于无运维服务状态;
12、2023年12月19日湖南科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分钟数据,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9日11时30分至12时00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上报数据与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手工快速检测数据不一致;
13、益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益阳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4年12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14、现场照片、视频,2023年12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现场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预处理采样管路悬空未连接至分析仪,在线设施运行不正常。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1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我局以篡改监测数据将本案刑事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2024年12月23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以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刑事立案,案件退回我局。我局于2025年1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子累加0%,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2万。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