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4001号
发布时间:2025-02-13 16:1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52863491X

  法定代表人:肖 军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多层标准化厂房D区D5栋

  2024年12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正在生产,大门未关闭,1#注塑机的收集罩已损坏,非甲烷总烃无法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没有开启,8#注塑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空间未密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治理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4001号)。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4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4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空间未密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0%}×法定最高罚款额20万=(10%+5%)×20万=3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联系电话:199****2868

  唐佳莉             联系电话:173****023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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