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青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TA0WGXY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七一五矿旁)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湖南巨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7.公司设备采购出库单;8.厂房租赁合同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4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无”0%=20%+0%+0%+5%+0%+0%+0%=25%,罚款金额=25%*148960*5%=1862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捌佰陆拾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30****1881 李 丹 电 话: 139****362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