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瑞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迪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BXW9U74Y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二栋(新湾路东侧)
2024年10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瑞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2023年3月开始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浸出车间有3台废气处理设施,有2台(2、3号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2号、3号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净化车间调酸工序处理设施(5号废气排放口)风管引风机正在运行,碱液储存池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电机处于未运行状态,只有排放口引风机在运行,将调酸废气引至排放口直接排放。
2024年10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浸出车间的2号、3号废气处理设施的碱液储存池及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字(2024)第10057号),你单位DA002废气排放口硫酸雾实测浓度为0.979㎎/m³,DA003废气排放口硫酸雾实测浓度为11.8㎎/m³,参考限值为10㎎/m³,DA002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一级池储存的液体PH值为5.3(呈酸性),DA002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二级池储存的液体PH值为5.2(呈酸性),DA003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一级池储存的液体PH值为4.5(呈酸性),DA003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二级池储存的液体PH值为5.3(呈酸性)。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字(2024)第10057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素0%,罚款金额:10%*100万=10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姚 剑 电 话:189****0799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