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4015号
发布时间:2024-12-09 11: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欣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KRT1X0R

  地址:益阳市谢林港镇梅林工业园209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益阳市欣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违规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900272410250856540010、43090027241025090521001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相片、录像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劳动合同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9.授权签字人证书复印件;10.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收费凭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4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1次”0%,罚款金额=20%*50万=10万,违法所得=320元/台*2=64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3016151881      李 丹             电    话: 1397367362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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