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3007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13:2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益阳益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TED1P3L

  法定代表人:孙致君

  地  址:益阳市朝阳街道益阳大道时代广场一楼东侧

  2024年8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根据蓝天保卫战夜间巡查,发现益阳市赫山区华盛创业园内一企业喷漆操作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随即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喷漆生产企业为益阳益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你单位主要进行广告物料加工、销售。喷漆工区为你单位租赁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华盛创业园26号仓库东侧搭建的一个临时区域,面积约20平方。该喷漆工区使用彩钢瓦临时搭建,顶棚顶部四周均未密闭,区域内配套建设有两个排风扇,无其他废气处理设施。26号仓库因年久失修,窗户多处破损,喷漆工区窗户敞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使用的原、辅料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8月5日喷漆作业持续时间约2个小时。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孙明在2024年8月5日21时至23时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华盛创业园的26号仓库进行了无措施喷漆作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第三组证据:退租申请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单位针对被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36号),9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公开举行听证。你单位提出如下听证申辩意见:1.你单位已经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生产,整理现场;2、你单位已经将生产厂房退租,不再进行喷漆业务;3.你单位已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不再进行任何生产;4.你单位自愿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请求免予处罚。

  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和听证人员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采纳如下:对第1点、第2点意见采纳。对第3点意见不采纳,与本案无关。对第4点意见,你单位在主动完成生态损害赔偿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免予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4〕30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4〕3002号)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0%)×20万=6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和《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8的规定,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主动关停并退租喷漆生产仓库,主动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你单位行为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节。

  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对益阳益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137****1555

  杨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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