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09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14:5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大】 【中】 【小】

-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G7BE9M

  法定代表人:雷敏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龙山社区

  接市生态环境局百日攻坚群2024年1月28日交办的问题,2024年1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你单位建设有钢质栏杆、料斗、走台生产线,主要从事机械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机械产品租赁、维修及钢压延加工、销售。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切割机1台、焊机10台、车床1台、铣床1台、抛光机1台、喷漆房2间。工艺流程:原材料(钢材)—下料—钳工工艺处理—铣工工艺处理—折弯—校准—焊接—打磨—抛光—底漆—面漆—自然晾干—外运售出。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喷涂工序建设有催化燃烧设施;切割、焊接工序建设有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处理装置;打磨抛光工序机器自带集气处理装置。主要产污环节:焊接产生的烟气、切割产生的烟尘、抛丸打磨的粉尘、喷涂废气等。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焊接工序配套建设的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正常开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2车间卷闸门及窗户损坏,焊接、切割等工序未密闭操作,同时通过调取你单位2024年1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的2车间视频监控显示,你单位2车间大门打开,焊接工序正常作业,未进行密闭生产,焊接和下料工序产生的部分烟尘通过车间大门往外环境扩散。

  经我局检查后你单位立行立改,修复了损坏的门窗,增加了多台焊接烟气收集设备,制定了密闭作业操作流程及规范,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整改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5号)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生产过程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环境违法次数2次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10%+5%×(1-10%)]×20万=14.5%×20万=2.9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及时修复了损坏的门窗,增加了多台焊接烟气收集设备,制定了密闭作业操作流程及规范,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考虑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主观故意不明显,且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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