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3〕3020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14:5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14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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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5C7K1L 法定代表人:彭莉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黄泥湖乡伍家桥村

  针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自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 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友生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 位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槟榔生产、销售。主要工艺流程:原 料(槟榔籽)一发籽一烤籽一压型一切籽一去芯一点卤一晾 片一包装;主要生产设备:切籽机2台、点卤机1台、发酵罐 6个(1个损坏)、蒸汽发生器1个(1t/h) 、 烤箱1个;蒸汽 发生器燃烧产生的烟气经2级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设施处 理后通过高空排放口排放,现场蒸汽发生器正常运行、工况 稳定。你单位蒸汽发生器应使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检查发现蒸汽发生器炉膛内实际使用了废布袋和成型生物质颗 粒混合燃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 公司对你单位蒸汽发生器废气排口的废气进行监测采样,根 据2023年8月13日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ZH/HW23080175) 显示你单位蒸汽发生器废气 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540mg/m3,超过《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限值标准(氮氧化物标准限值: 200mg/m3) 的1.7倍。

  经我局检查后,你单位立行立改,对蒸汽发生器维护升 级,安装低氮处理装置,改造喷淋塔,增加布袋系统空压设 备,并通过检测达标排放,后续主动对周边环境栽树复绿进 行生态修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 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 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 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 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 现场勘查示意图;6、身份证复印件;7、检测报告(报告编 号:ZH/HW23080175);8 、整改报告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进 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日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15号) 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 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1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 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 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根 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 污染因子颗粒物100%以上不足300%)7%+小时排气流量(3582 标立方米)3%+排放区域(农村地区)3%,罚款金额=裁量百 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7%+3%+3%)× 100万=23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内容, 你单位立行立改,对蒸汽发生器维护升级,安装低氮处理装 置,改造喷淋塔,增加布袋系统空压设备,并通过检测达标 排放,后续主动对周边环境栽树复绿进行生态修复。属于主 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你单位在我 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 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 当原则,按照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经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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