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02号
发布时间:2023-12-20 14:5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万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446374G  法定代表人:蔡光西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白石塘村

  接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组交办的问题,2023年11月 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 人员至益阳市万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 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加工及销 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建设有沉淀池,分别为:厂区北侧2个〔用于生产用水沉淀 回用池〕、厂区南侧新建2个(主要用于排放厂区内清洗地 面水)、厂区西侧4个(沉淀池)、厂区东1个(收集雨水和 喷淋设施用水),现场发现你单位冲洗地面废水通过厂区内 新建长约30米水沟(被塑料托盘和大量木头掩盖)流入厂 界南面新建的沉淀池,并通过该沉淀池直径约20cm左右圆 形排口顺流至地下管道排入厂外约150米处东北角的沟渠水

  体,未进入你单位废水沉淀池回用,废水较浑浊,呈黄色。 与你单位环评批复(益环赫审(表)〔2019〕20号)及竣工环 保验收“地面冲洗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的要求不符。益 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 对你单位南面新建沉淀池圆形排口排放的废水(未混合其他 废水)和厂外东北角入渠道总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 测采样因子:PH 值,采样时间:2023年11月17日10时23

  分至10时36分),检测报告(ZXJC202311(CG)019) 显示: 厂界南边沉淀池排口废水pH 值(无量纲)11.8、厂外东北角 汇入渠道总排口废水pH 值(无量纲)11.1。检查及监测采样 现场,益阳市万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艾伏坤、工作人员简 新良全程陪同。

  检查过后你单位立行立改,在厂区内扩容沉淀池,并安 装水泵架设水管将沉淀池废水循环回流使用,且后期主动进 行生态损害赔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资 料、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进 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益环改〔2023〕3044号),2023年12月28日送达《益

  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 〔2023〕3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 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

  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 证 。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 304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益环罚告〔2023〕3020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  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

  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

  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 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15天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 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或倍数:(10%+15%)×100万=25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且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属于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在我 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本着从维 护社会稳定,彻底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角度,综合考量支付 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

  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及法定和酌定因素相 结合原则,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决 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对益阳市万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简新良 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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