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原点设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68C12P 法定代表人:曹文杰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七里桥缝纫机厂区12栋
针对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推送益阳市赫山区国控站点 高值区异常值,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 大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9月11日、9月14日至益阳市赫山 区原点设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查,你单位有3个区域涉及废气排放, 3个区域均用油性油墨,1#区域为喷印机,2#区域为UV喷印 机,3#区域为喷印机(小型)。现场你单位正在喷印作业(1# 区域和2#区域),你单位针对涉及废气的3个区域分别安装 了2套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1#区域1套,2#、3#区域共用 一套)。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1#区域配套建设

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查看,1#区域的废气处理 设施电源开启,UV 灯管正常,活性炭箱体未填充活性炭,箱 体内可见废旧散屑活性炭痕迹;执法人员对2#区域配套建设 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查看,2#、3#区域的废气 处理设施电源开启,但UV灯管损坏10支,且风机故障未开启。 2023年9月14日你单位1#、2#区域未生产,3#区域正在进行 喷印作业,3#区域配套的光氧催化环保设施电源开启,损坏 的10支UV灯管依旧未进行更换,风机箱内风机仍为缺失状态 (已送去维修)。
经我局调查后,你单位立行立改,活性炭箱体已填充活 性炭,更换了紫外UV灯光和引风机,并承诺加大管理,确保 设施正常运行。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 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 现场勘查示意图;6、身份证复印件;7、整改报告资料等证
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进 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日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16号) 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 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1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 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 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 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空间、设备未密
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影响范围一般 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 (10%+5%+5%)×20万=4万元。
又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 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内容,你单位立行立改,活性炭箱 体已填充活性炭,更换了紫外UV灯光和引风机,并承诺加大 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有及时改正行为,且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 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综合考量支付罚 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 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法定和酌定 因素相结合。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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