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艾氏粉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L48521502P 投资人:艾众奇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
针对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监督平台推送信息,2023年10 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 法人员至益阳市赫山区艾氏粉业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从事其他粮食生产加工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加工、销售;红薯粉加工、销售。主要 工艺流程:大米一淘洗一磨浆一蒸煮加工一成型一成品。主 要生产设备:1t/h 蒸汽发生器一套、2条成套米粉生产线。 蒸汽发生器未配套建设低氮处理装置,燃烧产生的烟气通过 配套建设的多管除尘设施+引风设施+水膜除尘设施+15米高 排气筒排放。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蒸汽发生器房堆放有大量块状煤炭,配套建设有1t/h蒸汽发生器一台,现场蒸 汽发生器炉正常运行,炉膛内有块状煤炭正在燃烧排放污染 物,烟气污染防治设施总成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配套建 设的多管除尘+引风设施+水膜除尘设施未开启运行。检查过 程中,你单位锅炉负责人艾应祥临时开启配套建设的上述烟 气污染防治设施并改用成型生物质颗粒输送至蒸汽发生器 炉膛与块状煤炭混合燃烧。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湖南守政检测 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放口的废气现场进行 采样监测,监测采样时间段你单位蒸汽发生器正常运行、工 况稳定,2023年10月30日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 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10033号)显示 你单位蒸汽发生器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 均值为531mg/m3, 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 物标准限值:200mg/m3)。上述检查及监测采样过程你单位投资人和锅炉负责人艾应祥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全程摄像取证。
经我局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你单位立行立改,制定了蒸汽发生器操作运行制 度,规定了蒸汽发生器污染防治设施细则,明确了生产过程 中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规章,并由生物质颗粒代替煤燃料 作为蒸汽发生器使用燃料,通过上述整改,经检测已达标排。
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 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 304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益环罚告字〔2023〕301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 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
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
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 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 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整体污染防治设
放,且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后积极履行生态 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 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 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10033号)、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整改报告 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9日进 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益环改〔2023〕3043号),2023年12月27日送达《益 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 字〔2023〕30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
施不正常运行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 款数额或倍数(10%+10%)×100万=20万元。
又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 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内容,你单位立行立改,在后续生 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用生物质颗粒代替煤燃料 作为蒸汽发生器使用燃料,后期检测达标排放,且在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后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你单 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 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 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我局案审会决 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对益阳市赫山区艾氏粉业加工厂直接责任人员艾应 祥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