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11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14:4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眼镜牲畜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05310034

  法定代表人:蔡自清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蒋家塅村

  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问题,2024年1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市赫山区眼镜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租赁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兴泉村郭公港组晏件楼的前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现场检查,你单位租赁该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共建设有3栋猪舍(分别为1#、2#、3#猪舍),其中1#、3#猪舍没有进行生猪养殖,2#猪舍养殖有约120头生猪。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该养殖场2#猪舍大门左边处生猪养殖栏墙角出现破损,养殖栏中生猪产生的粪便和尿液混合液体呈明显黑色水流痕迹渗漏至厂区前坪,通过厂区前坪的雨水沟排放至厂界大门外15米处的雨水沟排口至公路对面雨水管道排入约800米外的泉交河兴泉村龙虎坝沟渠内,同时你单位该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沼气池(作用为发酵、沉淀,废水池满后由罐车运输还林还田消纳利用)内设置有一个水泵,水泵处于未启动状态,该水泵连接有约20米左右的透明软管,透明水管内的粪渣呈黑色半固化液体状态,同样通过厂区前坪的雨水沟排放至厂界大门外15米处的雨水沟排口至公路对面雨水管道排入约800米外的泉交河兴泉村龙虎坝沟渠内。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分别对你单位该养殖场内沼气池养殖废水及厂界大门外南侧15米处的雨水沟排口(该排口用瓦片覆盖,为该厂区单独排口,未混入其他废水)废水和泉交河镇兴泉村龙虎坝沟渠排口水质的3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ZXJC202401(CG)005)结果显示:厂内沼气池废水COD8560mg/L、氨氮2041mg/L、总磷160mg/L、总氮2172mg/L,厂界大门外南侧15米处排口废水COD5400mg/L、氨氮856mg/L、总磷74.1mg/L、总氮1223mg/L,泉交河镇兴泉村龙虎坝沟渠排口水质COD320mg/L、氨氮151mg/L、总磷19.1mg/L、总氮181mg/L。

  检查过后你单位立行立改,清空了全部生猪,拆除了排放养殖废水的水泵及水管,处理了厂内残余的养殖废液,并停止了生猪养殖,且后期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2号),2024年3月20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该单位裁量起点为10%,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10%)×100万=20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且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该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本着从维护社会稳定,彻底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角度,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及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原则,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2、对直接责任人员胡旦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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