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14:3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明华木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1669924G 法定代表人:陈艳萍

  地址: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家居产业园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 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 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

  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根  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12个月以上11%,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

  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

  (20%+5%+11%)×100万=36万元。考虑你单位后期转型生产, 生产原辅涂料未涉及油性油漆,且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具备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要素,符合减轻处罚法定情  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法律意见 书意见,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人 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 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