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04号
发布时间:2024-01-22 14:3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41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060310XP  法定代表人:刘育才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桃花仑东路1148 号

  2023年10月23日省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交办问 题,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 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等问题。2023年11月8日益阳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你单位进行

  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主要产污环节及主要污染物是汽车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 性有机废气和维修保养汽车产生的废油性油漆桶、废机油、 废机油滤芯、废活性炭、废吸附棉、废手套(抹布)、废机 油瓶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门外存

  放有一个较大的机油铁桶和一台废旧的抽油机,机油铁桶内

  存放有少量废机油,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6.1.1 的规定。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未  设置围堰,导致危险废物贮存库外有废机油泄露痕迹,不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3    的  规定。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未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  化设施 , 不符合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23)6.2.3     规定。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东南 侧建有一个固体废物存放间,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危险废物贮

  存库旁东南侧的固体废物存放间内发现有废机油瓶、废机油 滤芯、沾染性废手套等与其他一般固废混合存放,不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4.3    的规定。

  经我局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后,你单位对危废贮存间设置 了围堰,危废间外立面进行了封闭,清理了未及时入库的危 险废物,做到了一般固废与危险废物分类存放,设置了危废 间移动式空气净化装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按国家规定 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 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4、营业执照,5法定代表 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7、授权

  委托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 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3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2号),2023 年12月29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 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于2024  年1月16日公开进行了听证。你单位提出对本次环境违法 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要求:已立行立改、未造成环境污染、

  主体适用错误、汽修行业未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经营困难 等。经我局审核认定你单位立行立改,未造成环境污染。故 对你单位听证中所提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予以部分认可。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益环改〔2023〕304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22号)、《益  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  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 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 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  量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10万/100万,其 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5%(超出园区范围),罚款金 额=[10%+5%×(1-10%)]×100万=14.5%×100万=14.5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你单位对危废贮存间立行立改,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供述环境 违法行为。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 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 当,按照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原则,参照益环罚字〔2021〕 46号、益环罚字〔2021〕47号对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敍鍕殰闁圭儤鍤﹀☉銏犵睄闁割偆鍣ュΛ鍛存⒑閸愬弶鎯堥柟鍐叉捣缁牓宕卞☉娆忎缓濡炪倖鐗徊浠嬪几閵堝洨纾奸柟鎷屽煐鐎氾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