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4N304G 法定代表人:袁明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团岭工业园
针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自查,2023年9月26日益 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湖 南益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设隔热、保温等材料线,主要 工艺流程:下料发泡一加热一熟化一板材成型一烘烤一切割一 成品;主要生产设备:生物质锅炉(2t/h)1 台、成型板材机 1台、发泡机2台、切割机4台、空压机1台、化料机2台、 蒸汽储罐1台(2m³)空气储罐1台(2m³)、渗透机1台、烤 房1套、搅拌机1台;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发泡与加热 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进行收集后引至UV光氧催化 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物质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通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 进行处理后由1根30m 高的排气筒排放。检查现场你单位生物 质锅炉(2t/h) 未加装低氮处理装置,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污 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工况稳定,生物质锅炉燃料为生物质 成型颗粒。现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13时38分左右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 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3年10月7日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9(CG)052)
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NOX 折算浓度平均值为 29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NOX 标准限值:200mg/m3) 的0.45倍。
经我局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你单位立行立改,对布袋除尘设施及时清理维护, 并更换全部布袋后经检测达标排放,且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 偿。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 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 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 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 资料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 ZXJC202309 (CG)05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照片、视频、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进行 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益环改〔2023〕3033号),2024年1月10日送达《益阳市生 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
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 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
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益环改〔2023〕303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1号)和益阳 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 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 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 起点为10%+小时排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 米)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 数(10%+3%)×100万=13万。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立行 立改,对布袋除尘设施及时清理维护,并更换全部布袋后经检 测达标排放,且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 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综合考 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 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法定和 酌定因素相结合,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 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 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 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