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03号
发布时间:2024-01-10 14:3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凡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35574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申家滩村王家村村民组

  针对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监督平台推送信息,2023年 10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 执法人员至益阳市凡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 主要工艺流程:原料一解冻清洗一挑拣整修一腌制一预煮一 改切、清洗、精选、压榨去水一卤煮一冷却搅拌、修整一内 包装、真空封口一高温杀菌一风干一装箱入冷库一装箱、外 包装一外售。主要生产设备:架层卤锅4套、杀菌锅1台、 烘干机1台、拌料机1台、冷却机1台、真空包装机1台、 打码封口机1台、冻库1套、0.3t/h蒸汽发生器2台。你单

  位前身为益阳市世富食品有限公司,现生产地址和生产工艺 未变化,现环评、固定污染源登记名称均未进行变更。检查 现场你单位配套建设有0.3t/h  蒸汽发生器2套(以下称1 号蒸汽发生器和2号蒸汽发生器),1号蒸汽发生器和2号蒸 汽发生器各有一个排气口,均使用成型的生物质颗粒作为燃 料,2套蒸汽发生器均配套建设水膜除尘设施,未配套建设 低氮处理装置,产生的烟气经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 排放,你单位1号蒸汽发生器炉体微烫停炉不久,2号蒸汽 发生器正在工作,排放口所排烟气呈黑色,2号蒸汽发生器 及水膜除尘设施均正常运行、工况稳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号蒸汽发生器烟 气排口所排烟气进行采样监测(采样因子:氮氧化物,采样 时间:2023年10月12日12时38分至13时30分),监测 采样过程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建国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全 程摄像取证。根据2023年10月14日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 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10027 号)显示你单位锅炉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

  均值为1792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 物标准限值:200mg/m3) 的7.96倍。

  经我局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你单位立行立改,更换了质量好的生物质颗粒燃 料,对水膜除尘设施及时清理维护,并通过检测达标排放, 且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 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 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 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 价资料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3) 第10027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视频、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进 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益环改〔2023〕3039号),2023年12月27日送达《益 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 〔2023〕3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 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

  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 证 。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益环改〔2023〕303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21号)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 ) 超 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 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根 据调查情况该单位裁量起点为1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 污染因子500%以上)21%+排放区域(居民区)3%,罚款金额 =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21%+3%) ×100万=34万。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 立行立改,更换了质量好的生物质颗粒燃料,对水膜除尘设

  施及时清理维护,并通过检测达标排放,且主动进行生态损 害赔偿,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 且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 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 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 境,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经我 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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