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鸿利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焕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X607R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高新大道与园山北路交叉口东南角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对益阳市鸿利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调阅你单位环评资料,显示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印刷机、2台干式复合机、24台制袋机、1台喷码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际现有3台印刷机、3台干式复合机、33台制袋机、1台喷码设备,实际生产设备与环评资料不一致。新增1台印刷机、1台干式复合机、9台制袋机,总价值人民币贰佰四拾伍万捌仟元整。综上所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工业件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1006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1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议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本)》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陆佰柒拾玖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叶 宇 电 话:1860737028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