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建军建材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QW0HF3D
经营者:蔡建军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金山村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对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建军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了约100吨砂卵石(砾石)和黄沙100吨,堆放面积约400㎡,未设置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未配套任何降尘抑尘设施设备防治扬尘污染。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砾土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和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8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7号)。2024年6月1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0%+(0%)×(1-10%)]×10万=1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