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25号
发布时间:2024-05-23 16:2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鑫玥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24565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街12号

  2024年2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益阳鑫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南侧距高速收费站100米处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进行大理石材毛板切割。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车间面积约100平方米,现场建设有2台红外线切割机,1台磨边机,现场开机两台切割机。生产车间近大门处的切割机生产产生过程中用来给刀片降温去尘的废水呈乳白色,废水经生产车间北侧围墙边的一个长约4米,宽约0.3米的排水沟,汇入墙侧一个长1米,宽1米,深1米的水泥硬化沉淀池(车间总排口),废水经简单沉淀后流入曹家湾路的地下管网,后汇入南干渠。近材料堆场处的切割机生产废水和磨边机生产废水共同汇入一个长约2米,宽约1米,深度约0.7米的水泥硬化沉淀池,沉淀池废水简单沉淀后经过车间总排口流入曹家湾路的地下管网,后汇入南干渠。检查现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废水进行现场执法采样,采样因子为COD、氨氮、悬浮物。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402(CG)015)显示,你单位车间总排口废水COD 54mg/L,氨氮7.92mg/L,悬浮物(SS)2680mg/L。其中,悬浮物2680mg/L,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50mg/L的16.8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402(CG)015)、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1号),2024年4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0%,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4%,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30%,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0%,排放去向 ⋁类水体: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0%+4%+30%=44%;罚款金额=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4%×100万=44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查处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建设了二级沉淀池,将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生产废水不再外排,并自愿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你单位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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