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祥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UWT71A
法定代表人:段静波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大丰村中于组
2024年2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位于赫山区大丰村中于组的益阳市祥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砂石外购销售,你单位位于大丰村中于组的砂石堆场现场堆放有约3000吨的砂石,均未采取覆盖措施,也未建设围挡。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易产生扬尘的堆存物料未建设围挡、未覆盖。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10000/100000)×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0%+0%+0%+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000=1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