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韦杭凉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BTG00L2M
法定代表人:胡韦华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光桥社区富丰综合楼
2024年3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微博投诉,赫山区一凉席加工厂碳化蒸汽直排。经赫山分局核实,被投诉企业为益阳市赫山区韦杭凉席有限公司。2024年3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韦杭凉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进行竹篾丝碳化生产,工艺为:将外购的半成品竹蔑丝至于竹木碳化炉中进行高温、高湿、高压处理,加温至120摄氏度至150摄氏度的过热蒸汽对竹材进行长时间热解处理,完成后对碳化炉进行排气、排水,最后取出成品蔑丝。碳化车间共建设有3个碳化炉,碳化废水从碳化车间西侧墙壁一根直径约5厘米、长度约20米的钢制管道,排放至碳化车间西北侧的外环境自然沟渠。该自然沟渠在龙光桥街道农田穿过后,汇入南干渠。检查现场,你单位碳化车间生产后的碳化废水正在通过钢管道向外排放,排放间隔时间为每分钟一次,每次排放持续时间为3秒。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碳化废水总排口的外排废水进行现场执法采样,采样因子为:pH、氨氮和COD。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JK2403151)显示,你单位pH值无量纲6.8,化学需氧量187mg/L,氨氮5.88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的0.247倍。根据《益阳市赫山区韦杭凉席有限公司年产175万平方米蔑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益赫环评表[2022]40号要求,你单位碳化废水收集后回用于锅炉用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JK2403151)、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益阳市赫山区韦杭凉席有限公司年产175万平方米蔑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4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3号)2024年4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2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万/10万=2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万=2万。
你单位已经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进行了拆除。结合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