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24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16:2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瑞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7B7JX0X6

  法定代表人:曹美华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岭工业园梓山东路南侧蓉园路东侧碧桂园东城首府2栋201号

  2024年2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龙光桥街道反馈,赫山区桥龙光桥街道南干渠渠面有明显油污带。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排查发现,经营地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国道536附近的益阳瑞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停车坪东北角建设两个容量各10吨的柴油罐,油罐加油软管阀门处正在往外泄漏柴油。泄漏的柴油从该公司地面明沟进入油罐东侧一苗木基地农田灌渠,后进入536国道的雨水管道,该雨水管道连接下游约200米处的南干渠,含油污水从雨水管连接南干渠的出口处流入南干渠,在南干渠下游约800处的渠道内挡水坝处聚集,形成大量黑色含油污水带。现场可闻见刺鼻柴油气味。检查现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益阳瑞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六个点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测采样,采样因子为石油类。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402(CG)022)显示,①柴油罐泄露口污水与停车坪雨污水混合处石油类检测值101670mg/l,②自然沟渠与地下管网接口石油类检测值19160mg/l,③G5513与国道536交汇处往东约30米的地下落泥井石油类检测值8780mg/l,④G5513与国道536交汇处往东约80米的地下落泥井石油类检测值8614mg/l,⑤乡道336与国道536交叉口南干渠汇入口石油类检测值33.4mg/l,⑥国道536与南干渠交叉处往东约700米处的南干渠渠面石油类检测值14.1mg/l。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ZXJC202402(CG)0225)、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0号),4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9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100000/1000000)×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0000=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在油品外泄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对渠道油污进行清理,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减轻处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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