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28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10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LA6JH4X

  经营者:曹佩玲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棉子坝组

  2024年5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夜间生产噪声扰民。经核实,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以下简称:你单位)屠宰时间为每日1时至7时,你单位主要进行牲猪屠宰,作业流程为:牲猪检验—宰杀—脱毛—开边—盖章-运输,其中宰杀环节产生噪声。5月12日1时,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进行生猪屠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夜间噪声执法监测。

  根据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报告(编号:益环令监〔2024〕001号)显示: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大门外1米处(厂界环境噪声),2024年5月12日1时52分至2时02分测量值64dB(A),最大值85dB(A);西南角居民点(敏感点)2024年5月12日1时51分至2时01分测量值56dB(A),最大值74dB(A);西南角居民点(背景噪声对照点)2024年5月12日3时24分至3时34分测量值45dB(A),最大值56dB(A)。

  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关于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你单位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即GB12348-2008表1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值2类区为50dB(A)。你单位大门外1米处(厂界环境噪声)测量值64dB(A)和西南角居民点(敏感点)测量值56dB(A)均超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50dB(A)。

  你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4、食品经营许可证,5、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执法监测报告(益环令监〔2024〕001号),7、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裁量百分值: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万=2.9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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