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40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16:1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03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WHRP57

  法定代表人:卓鹏

  地  址: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献忠组

  2024年5月30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交办,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益阳市佳诚汽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经营。烤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吸附工艺处理流程。现场检查时喷烤漆房内一名工人正在对一个汽车轮毂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套设备内未装有活性炭,吸附棉已经板结。

  你单位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2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3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3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2000/20000)×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0000=2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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