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益阳广丰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L740K
法定代表人:徐立纯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团岭工业园
针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5月16日检查存在的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8日至益阳广丰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原辅料:废旧聚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颗粒(PP)、聚乙烯复膜。工艺流程:塑料颗粒-注塑热熔-拉丝-圆织-压膜-半成品-出货;塑料造粒生产工艺为:边角废料和不合格产品-粉碎-挤出-热熔-冷却-切粒-包装。废气环保设施建设有:注塑拉丝等生产产生的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喷淋塔+光氧催化处理后排放。
经现场勘查,你单位注塑拉丝生产车间废气集气罩收集废气不完全,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上方2个集气罩通过收集管道排入厂外水喷淋处理+光氧催化处理,其水喷淋系统电机损坏,光氧催化正常。其注塑热熔-拉丝作业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0.1.2“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的要求。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勘查示意图;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7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影响范围一般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5%+5%)×20万=4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