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93260544P
法定代表人:曹淑芬
地址:益阳市东部新区沧水铺高新大道包装工业园街方路3号
针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24年5月16日至沧水铺塑编园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5日至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经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在生产加工厂房内东南角设置有一个焊接工位,现场焊接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建设的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距离作业工位约4米左右的距离,且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未开启,生产加工厂房内窗户均为打开状态,焊接工序产生的烟气未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处理直接通过窗户扩散至外环境。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和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0%+(0%)×(1-10%)]×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