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29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15:4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21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睿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3NHLA9N

  法定代表人:尹聪明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岭工业园龙山社区101号(益阳市龙舟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针对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反馈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至益阳睿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建设有EPS造粒生产线一条,主要原材料为泡沫,主要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破碎-上料-热熔-过滤-拉丝-过水冷却-切断成粒-成品出货,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现场发现该套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环保吸附箱内活性炭已损坏、板结并存在填充不满的现象,我局现场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DA002有机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废气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404065)显示你单位非甲烷总烃第一次实测浓度为145mg/m3、第二次实测浓度为148mg/m3、第三次实测浓度为146mg/m3,非甲烷总烃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标准限值为120mg/m3)的0.219倍。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404065)、6.营业执照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1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1号)。2024年6月19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2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一、专用裁量表(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小时排气流量是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的裁量百分值为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次的裁量百分值为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2万元[(10%+3%+4%+5%)×100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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