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响秋:
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07180594
住址: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西元村接龙孙家组26号
针对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反馈的线索,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梅林路箴言中学西北侧一牲猪养殖场在禁养区内进行养殖。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所涉牲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梅林路箴言中学西北侧的牲猪养殖场为自然人魏响秋(以下简称“你”)经营养殖,养殖场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共建设有猪舍3栋,其中2栋空置,一栋养殖有牲猪80余头,年出栏量80余头。牲猪所产生的粪便(猪屎、猪尿)通过场区自建的粪便收集池(约4㎡,未进行硬化和防渗处理)收集后排放至西南侧外环境。
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文号:益赫政办发〔2020〕26号)的通知规定,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文教科研医疗单位边界外200米属于禁止养殖区域范围。梅林路箴言中学西北侧你经营的牲猪养殖场所在区域为禁养区。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规定。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3号),责令你十五日内对养殖的牲猪进行清退,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经我局复查发现你于2024年5月18日已完成牲猪养殖场牲猪退养,转运处置,2024年5月20日对房屋、猪舍进行了拆除,并对养殖场周边残留粪污进行了处理,鉴于你被责令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已整改,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