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G7BE9M
法定代表人:雷敏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龙山社区
接益阳市蓝天办反馈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对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设有2栋厂房,一栋为焊接、抛丸及喷涂油漆车间,一栋为下料、焊接车间;现场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喷涂油漆车间喷漆工序未生产作业,但在焊接、抛丸区域范围内有明显机械零配件刚喷涂后的痕迹且有浓烈的刺鼻性油漆气味。
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8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4号)。2024年6月1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10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2次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0%+(5%)×(1-10%)]×20万=2.9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