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庆禾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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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庆华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东路199号紫鑫写字楼7#708房
2023年12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根据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12月底28日发布)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3】8号),对应急减排特点管控企业湖南万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租赁给湖南庆禾劳务有限公司的喷漆工序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两者合同约定环保责任由湖南庆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承担,其检查中发现你单位C栋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B、C栋车间内喷漆工艺段钢结构件油漆还未晾干,经调取你单位A栋(B、C栋视频由于系统原因未调出)监控视频,2023年12月28日、29日,A栋喷漆工艺存在进行喷漆生产作业现象,未按预警指令要示落实喷漆、晾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止的应急减排管控措施。经我局检查后你单位立行立改,立即停止了涂装生产单元的生产活动,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整改报告资料等证据为凭;7、排污许可证。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8日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9号)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4,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2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20%+10%)×20万=6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立行立改,立即停止了涂装生产单元的生产活动,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为此,建议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