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10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15:2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9900670782566L

  法定代表人: 詹运开

  地址:益阳市迎宾东路516号

  2023年11月21日,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移送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相关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涵(湘环办涵[2023]108号)中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使用1台X射线骨密度仪的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已进入仓库,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财务室调取了你单位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检测仪购入至今(项目:骨密度测定,双光子或X线能量骨密度测定,骨密度测定(双能))的开单统计数据,根据数据显示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1日骨密度测定,双光子或X线能量骨密度测定,骨密度测定(双能)共计开单次数854次(含有开单未进行测定的),共产生金额55785元。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特殊项目开单统计表、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仪器销售合同及验收单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5号)。2023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2023年12月2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特殊项目开单共产生金额:55785元,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在特殊项目开单统计表中项目名称为骨密度测定(双能),根据特殊项目开单统计表中骨密度测定(双能)项目共计产生金额:18137元)和陈述的事实,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停止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的使用,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器属于III类射线装置,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1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理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没收你单位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检测仪2016年至2023年11月21日的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壹佰叁拾柒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喆厚       电  话:139****0000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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