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5004 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09:5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81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0XTA4Y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源村老屋塘组

  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2024年3月5日,因你单位为生态环境部交办2024年第一批投诉案件中的被投诉对象,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处理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停产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因检测需要要求你单位开启运行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设备,并委托湖南科比特亿美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厂界进行了噪声执法检测。根据湖南科比特亿美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你单位西北侧居民点环境噪声检测结果评价值为65dB(A),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限值标准[标准限值为≤60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受托人劳动合同书;9.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0.检测报告(编号:第KBT/HJ202402824号)及送达回证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鉴于对你单位进行噪声检测时你单位正处于停产整治期间,非正常生产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因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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