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7-25 10:0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鹰飞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庆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0890640C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电子信息标准厂房一栋)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湖南鹰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3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口(编号:DW002)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403(CG)037)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口的采样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镍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1.848倍,氨氮超标1.8倍,总镍超标0.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2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8%(超标污染物3个)+12%(含重金属的废水)+8%(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7%(日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35%;裁量百分值总和:10%+35%=4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5%×1000000=450000元,但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已缴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500元,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吴鹤群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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