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09:5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存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680011154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对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后,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内的塑料拉丝、塑料编织、印刷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内明显可闻到塑料颗粒(聚丙烯)融化的气味,塑料拉丝生产线和印刷生产线配套建设有“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印刷工序使用的原辅材料为水性油墨。你单位员工在接受检查时有特意调大废

  气收集设施(风机)功率行为,执法人员用风速仪测量集气罩远端、近端风速均为0,生产车间的三扇大门未关闭,车间内安装有散热排气扇(检查时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8.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评批复复印件;9.水性油墨SGS检测报告(编号:SHAHL2301584304)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10%;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200000=4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联系人:易  军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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