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5007号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GB1X7D

  注册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接城堤村(欣天蓝郡8#)1604室

  经营地址:常德市汉寿县军山铺镇锡文庙村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益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年1月23日,因接到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当天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放至消纳场地,现场未发现偷排行为,消纳场地的生产废水有渗透至西南侧四斗村鱼塘的嫌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10时0分至35分对你单位消纳场地的废水排口与紧靠消纳场地的鱼塘(位于消纳场地西南侧)水质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消纳场地废水排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两项指标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灌溉水质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2.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8倍)。氨氮、总磷两项指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浓度限值(氨氮超标2.3倍、总磷超标0.1倍)。紧靠消纳场地鱼塘水域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四项指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5.3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9.9倍、氨氮超标22.3倍、总磷超标3.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益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杨松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益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周望身份证复印件;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9.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益环评书〔2021〕18号);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部分)复印件;11.益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2.消纳场地流转期限证明复印件;13.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报告编号ZH/HW24030239、ZH/HW24030238)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4〕5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及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在鱼塘培养菌种对鱼塘水质进行修复;为了防止消纳场地的养殖废水外渗,对消纳场地的隔离沟做了防渗处理;种植消纳植物来增加原有消纳场地的消纳能力;新增了250亩消纳场地。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学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吸取教训,加强日常管理,避免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影响周边环境。

  联系人:卢  拓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郭  强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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