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益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4N304G

  法定代表人:袁明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团岭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活性炭、废弃UV灯管危险废物产生,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录像记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6月24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200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也未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20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核算: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100)×100%=10%;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值为0%]×(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进行核算,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手机号码隐私泄露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姚  剑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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