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5015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09: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4MGP15

  法定代表人:卢建强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电子产业园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益阳市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4月25日16点10分至17点45分,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对益阳市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未密闭,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位于楼顶东侧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吸附设施配套的风机正在运行,UV光解灯管不亮,大量气体从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中间未关闭的门和东侧的裂缝内逸散,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周边有较明显的异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证明及员工陈军身份证复印件;8.益阳市和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9.劳动合同书;10.报告表、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16号)和生态损害赔偿告知书,2024年6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501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501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10%;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200000=4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蒋嗣铨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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