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3LY54P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潮泥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池旁边的房间内存放一堆废活性炭(1.12吨),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脱硫池旁房间内存放的1.12吨废活性炭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益阳市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9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清单
当事人名称: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废活 性炭 |
1.12吨 |
蜂窝状 |
益阳市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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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