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5013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10:39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翕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FHN97G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福东路3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湖南翕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4年3月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区域有工人正在进行金属焊接作业,部分移动式焊接烟气收集器集气罩未置于有效收集位置,车间内肉眼可见有明显烟气,金属焊接产生的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5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Y=(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园区范围内)+0%(不足3个月)+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00000=2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吴鹤群               电    话:199****734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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