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5012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10:3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创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午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DD6PML5B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社区益阳市兴达包装有限公司5#制造车间101室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益阳创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2024年3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电泳生产线正在调试,喷漆房、烤漆房未生产,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已配套建设到位,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正在办理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股权分配协议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钢结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5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20%;裁量百分值总和:20%+0%(报告表)+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15%(投入生产/使用阶段)+0%(不足3个月)+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3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00元;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5%×500000×5%=875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吴鹤群               电    话:199****734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