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5005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10:1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姓名:陈佳

  身份证件号码:43098119841018****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鹅洲村五组166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4年3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小洲垸北185米新材料产业园西侧荒地,机械号牌为X-JHB004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土机)排气烟度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0329164153)显示,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土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2.64m-1、2.55m-1、2.44m-1,平均值为2.5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标准限值≤0.8m-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陈佳身份证复印件;5.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7.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0329164153)及送达回证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你于2024年4月10日为该推土机安装了尾气净化器,并于2024年4月15日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推土机进行了非道路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0415112415)显示机械号牌为X-JHB00432的推土机排气烟度检测达标。你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生态环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吸取此次教训,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维护,确保其排气烟度检测达标。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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